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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法院1件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24-03-14  人气指数:327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旨在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在全国法院首批入库的3711件案例中,通江法院1件案例入库!


陈某盗窃案——盗窃案件中赃物灭失后退赔金额的可协商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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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将通江县壁州街道城南村4组陈某某家楼梯间的铝合金防护栏掰断,翻窗入室,从陈某某家窃得现金1200元左右、黄金戒指2枚、中华香烟3包(硬盒)、宽窄香烟1包、硬玉溪香烟1包、vivo手机1部等物品;2022年2月,被告人陈某将城南村4组赵某某家卧室外面防护栏掰断,翻窗入室,从赵某某家中窃得现金2.6万元;2022年4月中旬,被告人陈某从城南村4组何某金家卧室防护栏处钻入何某金家中,窃得现金1.3万余元、黄金手链1条;2022年5月下旬,被告人陈某将城南村4组何某海家厨房的防护栏掰断,翻窗入室,从何某海家盗走中华香烟3包(硬盒)、现金80余元;2022年8月,被告人陈某将城南村4组张某某家卧室防护栏用钳子剪断,翻窗入室,从张某某家窃得被套2床、半壶菜籽油、白酒1瓶;2022年8月,被告人陈某将城南村3组高某某家楼梯间的防护栏掰断,翻窗入室,从高某某家窃得白酒2瓶、洗面奶1瓶、擦脸的水1支、手表1支(白色),旧手机2部;2022年8月,被告人陈某将城南村4组赵某家楼梯间防护栏掰断,翻窗入室,从赵某家中窃得现金3500元、黄金手链1条;2022年8月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将城南村4组王某某家的防护栏掰断,翻窗入内,从王某某家窃得带狐狸吊坠黄金项链1条、钻戒1枚、手表1块(红色),并取走室内监控摄像头,后将手表和监控摄像头扔进水沟逃离;2022年9月初,被告人陈某将张某家卧室防护栏掰断,翻窗入内,窃得手机1部;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进入城南村张家巷向某家,窃得华为音响1个、苹果手机1部、瓷碗10个、鸡蛋7个。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何某某等9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系被告人与被害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3)川192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赵某某等10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对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进行了依法处理;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裁判要旨:

1.赃物灭失又无有效价格证明的情况下,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以销赃金额认定犯罪数额。但被告人销赃金额往往远远低于被害人的财产价值,以此确定退赔金额显失公平,也不利于化解矛盾,通过将民事调解程序纳入刑事案件审理过程,采用协商的方式确定退赔金额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案件后期的执行,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就退赔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中,应当将盗窃数额与退赔金额予以区分。刑法的功能是惩罚犯罪,保护法益,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法益才是最终目的,故以被告人销赃金额认定盗窃数额,以被告人与被害人协商金额确定退赔金额有利于维护被告人及被害人合法权益,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下一步,通江法院将持续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例库运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提升案例工作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发现、培育、推荐具有示范作用的参考案例工作力度,积极推动案例库线上报送工作,不断规范入库案例的编写、审核、报送等工作环节,争取有更多案例能够入库,为人民法院高质量发展贡献通江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