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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附民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2-06-15  人气指数:3149


近两年来,我院共受理刑附民执行案件27件,结案27件,其中全案执结11件,终结本次程序16件,全案全结率仅为收案的40.7 %,执行到位率大大低于普通民事案件。这些案件受害方或者伤残,或者死亡,对侵害人怀有仇视心理,强烈希望借助公权力惩治对方,但此类案件往往因执行标的额大、被执行人履行率低,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仅有损司法权威,而且严重影响了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甚至导致被害人及其亲属生活陷入困境,继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刑附民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或不愿赔偿。刑附民案件受害人是否能实际获得赔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和态度。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往往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数居住在农村,没有稳定的收入,有的迫于生计,东拼西凑,置车贩运,为节省开支连保险也不入,结果车毁人亡、两败俱伤;有的为解决温饱做些小本生意,收入微薄,仅够维持最低生活,无力支付高额的赔偿金;还有部分被执行人系无业游民,整日游手好闲,致人损害后,没有经济来源,根本无力赔偿;部分尚在监所服刑,人身受到限制,不具备履行的客观条件,即使出狱后也因大伤元气、无力回天,抑或无所事事得过且过,甚至破罐子破摔再次“进宫”,毫无赔偿能力可言。还有一部分被执行人主观上不愿赔偿,由于赔偿数额较大,受履行能力的制约,被执行人需要几年甚至半辈子的辛劳才能案结事了,使被执行人失去了赔偿的动力,在权衡利弊后往往选择赖债、逃避或抗拒执行,宁可被拘留、坐牢也不履行赔偿义务,更不会动员其近亲属帮助履行。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难处理。一是被执行的财产处理需通过析产诉讼。由于刑附民案件多为被执行人的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执行的财产应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而家庭财产大多没有履行财产登记手续,权属难以明确,要执行作为侵权人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通过析产诉讼来解决,这无形中增加了人民法院处理财产的难度。 二是被执行人的农村房产变现难。主要表现在:1、想买的不敢买,想要的不敢要。由于传统观念和宗族势力等影响,买房人总觉得人家因为“犯了事”或者遇上了天灾人祸,都到了卖房子的地步了,这时买人家的房子无异于落井下石,即使房子地段好、价格合适,也没有人愿意买,而申请人也多半因为怕报复自己不敢居住,卖又出不了手,不愿意接受被执行人的房产,最终依照相关规定还得把房屋退还给被执行人。2、因土地原因导致卖房难。由于部分房屋涉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经国家征用,不能进入土地流通市场,人民法院不能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强制变现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系划拨土地,还要土地行政机关的审批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此之多的条件限制导致法院处理房产难。3、因缺乏“两证”无法处理。依照房地产法律的有关规定,没有“两证”,权属不明,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人民法院也不能强制变现。

(三)公检法三家协调力度不够人为造成执行难。作为刑事案件,侦查机关是将侦查的重点放在查清犯罪事实上,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一般不询问,不调查取证,不控制其财产。即使扣押了财产,也常常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未生效之前就擅自处理扣押财物,甚至对扣押财产不处理也不移送,从而造成判决生效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侦查机关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要么不告知,要么对其请求置之不理,使受害人往往在法院审理阶段才能够行使赔偿诉讼权利。一般民事案件,作为原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等强制保护措施,而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在公安、检察阶段不能提出保全措施,只有到了诉讼阶段才能提起,由于我国《刑诉法》对该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权利难以保障,导致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风险比一般民事案件风险大得多。

(四)执行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导致执行难。部分执行人员对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工作不能积极主动开展,被执行人在看守所或监狱的,会见手续比较麻烦,即使会见到被告人也往往无功而返,误时费力,执法人员对此类棘手案件搁之一旁,尽管申请人多次要求执行,领导也多次催办,执行人员却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有些执行人员觉得这类案件标的小,费时费力,得不偿失,不愿下工夫去执行。有些执行人员对此类案件有畏难思想,一听说自己分了刑附民执行案件就头疼,不愿执行这类案件。

二、建议采取的对策

(一)加大司法机关协调力度,积极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及时追缴,对属于被告人的家庭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或扣押。诉讼中,法院可以依原告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或按照法律规定先予执行,防止被告人及其亲属转移财产,为判决后的执行提供保障。

(二)全力做好调解工作,提高履行率。刑附民案件的被告人及其家属,最关心的是法院将如何判处其刑罚。如果将被告人的赔偿态度、赔偿结果、悔罪表现与处罚程度有机结合起来,进而实现减轻甚至免除其刑罚,那么刑附民案件被告人的赔偿积极性必将大大提高。即使被告人处于无财产的境地,其亲属也会基于理想的处罚效果而想方设法积极予以赔偿,这对于刑附民案件原告人实现合法权益,防止或减少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是非常有利的。在方法上可采取“逐步走、巧借力”的方法,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调解工作。“逐步走”为: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审查过程中可以对该类案件进行调解,法院更应注重审前、审中、审后及执行过程中的调解。“巧借力”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或双方当事人信任的人参与调解,借助他们的影响力促成调解;动员被告人的亲属积极支持被告人悔过自新,并在经济允许的前提下为被告人垫付赔偿款。为避免调解书成为空头支票,建议在被告人交纳赔偿款后再送达调解书。

(三)将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情况作为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执行部门要主动与被执行人服刑监所联系,掌握其心理动态和财产状况,利用被执行人改造后的认罪悔改心理,让其配合执行。对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又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减刑假释。

(四)加大对刑附民诉讼中规避、抗拒执行的处罚和制裁力度。对有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拒不协助执行等行为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按照《刑法》规定从重处罚。

(五)建立和完善执行救助机制,为申请人获得补偿提供保障刑事犯罪不但破坏了国家的公共安全和秩序,而且使被害人家庭从此陷入困境。因此,在因犯罪而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无法获得赔偿时,国家应该承担一定的救济责任。建议尽快完善执行救助保障体系,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该项事宜,通过立法规定补偿的宗旨、性质,获得补偿的条件、金额及领取办法等,这不仅是解决刑附民案件执行难的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