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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院队伍建设现状及对策分析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3-01-15  人气指数:3967


 在新形势下,通江法院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坚持从严治院、从严治警,队伍教育、培训、监督、管理正在向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方向稳步推进,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文化和职业道德素质显著提高,但随着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化及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稳步推进,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凸显,法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压力,案多人少的矛盾愈来愈明显、人才流失严重、法官断层现象明显。本文就如何改变队伍现状、如何提高干警工作积极性等问题谈些不成熟的观点,仅供参考。

一、关于队伍结构基本情况

 

(一)队伍总体情况:通江法院现有编制数139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数112人,实有人数101人(含离岗待退9人),机关工勤编制27人,实有人数27人。

1、领导班子情况:现院领导9人,40-45岁4人,46-50岁5人,大学本科9人(获法学学士1人),9人中1人为三级高级法官,3人为四级高级法官,3人为一级法官,其余2人为司法警察身份。

2、干警基本情况:

1)、行政综合管理工作岗位人员36人(含离岗待退人员6人),其中法官10人,法警10人,行政人员3人,执行员3人,法官助理1人,司法辅助人员2人,机关工勤7人。36人中20-25岁4人,26-30岁2人,31-35岁5人,36-40岁5人,41-45岁3人,46-50岁7人,51-55岁6人,56岁及以上4人。高中(中专)学历2人,专科学历19人,大学本科15人;

2)、审判业务岗位人员合计83人(含离岗待退3人),其中审判员34人(含助理审判员),法官助理3人,书记员15人,法警1人,执行员9人,行政人员1人,机关工勤20人。83人中20-25岁10人,26-30岁11人,31-35岁10人,36-40岁12人,41-45岁19人,46-50岁12人,51-55岁3人,56岁及以上6人。高中(中专)学历8人,专科学历29人,大学本科学历46人。

(二)职级分布情况:公务员中副处级干部1人,为院长,享受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待遇4人,实职正科1人,享受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待遇17人,实职副科15人,享受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待遇35人,科员25人,职级待定3人。

(三)法官人员分布情况:通江法院现有法官51人(含离岗待退法官7人),占法院在编干警总数的39.8%,其中院领导岗位7人;行政综合部门10人,审判工作岗位34人。51名法官中45岁以下法官21人,占法官总数的41.1%,46岁及以上法官19人,占法官总数的37.2%。

(四)法官办案情况:从2008年-2012年共受案10665件,结案9549件,年均结案率89.5%(见附表二)。随着近几年各类民商事、刑事等案件大增,对法官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五)人员进出情况:2008年至今该院通过组织调动、考试等方式先后流出15人,其中有审判资格的8人,26-30岁的5人,31-35岁的2人,36-40岁的2人,41-45岁的4人,46岁及以上的2人。流出人员中绝大多数到政法系统,少数干警到其他单位任职。而该院人员的补充途径主要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2008-2012年新录入人员23人。

二、关于人民陪审员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截止2011年底,我院共选任了33名人民陪审员,其中男性26名,占78.7%,女性7名,占21.3%;30岁以下3人,31-40岁11人,41-50岁12人,51岁以上7人;大专以上学历19人,占57.5%;党政机关干部13名,占39.3%,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4名,占42.4%,人大政协委员4名。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案件情况: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该院共结案3282件,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各类一审案件1107件,参陪率达33.7%。从参审案件类型上来看,刑事案件68件,其他民商事案件1017件,行政案件22件。2012年1-6月共结案1652件,陪审员共参与审理各类案件664件,参陪率达40.1%,其中刑事案件39件,民商事案件1301件,行政案件7件,由此看出,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类型主要是刑事案件与民商事案件,参审率呈上升趋势,但同时也存在部分陪审员不陪不审、个别陪审员在多个业务庭陪审现象。

三、司法考试及学历政策问题

2008年-2012年先后有11名干警(包括已调出的3人)通过司考,占干警总数的8.5%。11名人员中取得A照3人,C照8人,有4人在进入本院前已过,其余7人在工作期间通过。但未来的几年里该院还将有10多名老法官退休,而新任命法官数一时难以平衡,所以对实际工作而言,法官已面临严重断层,根本无法满足审判工作需要。

四、队伍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年龄结构断层:51名法官中(含离岗待退法官7人)45岁及以下法官21人,占法官总数的41.1%,46岁及以上法官30人,占法官总数的58.9%,从分析可看出,法官已面临严重断层。随着司法考试体制改革的深入,司考的难度也逐渐增大,新进人员一方面由于聘任制书记员身份未得到解决,即使通过司法考试也无法记入办案序列,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实战经验,庭领导也不敢大胆放手,从而呈现案多人少的恶性循环。

(二)人才流失严重:自2008年至今,通江法院先后招录公务员23人中,由于职级待遇、工作环境等多方原因先后调出、考入其他单位15人,占招录总数的65.2%。面临太多的现实压力,绝大多数干警抱着“先就业再择业”心态,把第一次就业当做跳板,再择优选择。因此,近两年来不断出现优秀法官“跳槽”和法院挑选不到优秀人才的现象,而基层法院要留住人才,光靠法院努力远远是不够的。

(三)工作压力极大:随着法官任职“门槛”的提高和机构改革的进行,法官的数量不断减少,因此审判力量的减少与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加之各项目标、绩效考核、外部压力,法官在案件办案中因担心出现差错而时时如履薄冰,常常处于一种“案未结,心难安,情难稳”的压抑状态,时间一长就有一种疲劳感和厌倦感。

(四)职级待遇较低:长期以来,尽管院党组积极争取解决干警职级待遇,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干警的职级待遇一直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相对于政府相同级别单位的科级待遇,法院明显偏低,特别是在规范公务员工资后的职级落实难度更大,工作近20年的干警仍是科员,甚至有些法官临到退休只能享受副科待遇,极大的挫伤了干警工作积极性。

我国《法官法》虽然对法官工资作了特殊性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法官工资的标准一直是参照我国公务员工资体系执行,法官津贴虽落实,但标准相对较低,与其他行业收入相比,法官收入亦处于中下水平。

(五)经费保障体制薄弱:法院经费名义上来源多渠道,实际上到位无保障,就基层法院经费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了当地财政拨款。而机关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尽管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加大了对法院经费保障的投入力度,中央财政也以办案专款、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等形式对基层法院进行补助,使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大大缓解了经费紧张问题。然而,目前各地方法院经费保障机制标准不一,又缺乏长效机制,现行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适应当前司法发展的需要,从“分级负担”到“收支两条线”,由财政力所能及的保障到法院收取适当诉讼费用、到贫困县法院有中央补助,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不顺,极大的影响了法官素质的提高,妨碍了法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陪审体制不健全:2005年该院制定出台了《通江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系统规划了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与作用、职责与权利、管理与保障等,但在实际运行中,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依然存在。陪审员的参陪意识、法律意识不强,认为陪审费用有限,误时误工,往往在陪审时不熟悉案情、只是纯粹的附和凑数,个别法官也认为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少,庭审中不给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的机会,从而导致陪审工作流于形式。

(七)法官选任不畅:法院目前的人事管理制度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法院招录人员必须首先通过公务员考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即使想进入法院当法官,还必须参加公务员考试,解决公务员身份问题;而进入公务员行列,要想进入法官序列,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尽管作为放宽地区范围,由于基层法院工作的难度和力度与日俱增,干警往往身心疲惫,难以应付一年一次的司考,三者困难重重,无形中加大了法官选任的难度,长此以往形成法官青黄不接之势。

五、几点建议与思考

法院工作无小事,事事系民生。为维护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行,法院的综合保障工作必须到位。

(一)加快法院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充实后备人才储备。

解决法院人才匮乏问题,必须坚持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之路。一方面要落实经费保障,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现有法官职业素养和司法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快法院内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人尽其才”,提高审判辅助人员的素质,充实法院后备人才储备。

(二)改革法官遴选制度,拓宽法官选任渠道。“人才因素”是法院发展的关键,解决法院人才匮乏问题,不能仅靠法院内部的人才资源,必须要扩大视野,充分吸收社会上优秀的法律人才。因此,要进一步改革法院的用人机制和法官遴选制度,畅通法官的选任渠道,对通过司考的干警一定奖励,以带动其他干警过司考的积极性。继续保持地方“小司考”,如果取消小司考,可以改进统一司法考试的相应制度。具体可以体现在划定分数线时兼顾到报名者的身份,简单的来说,就是要对在基层法院从事司法工作的,具有一定工龄的,即具有丰富司法工作经验的参考者给予分数上的照顾。

(三)努力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落实经费保障。作为国家地方审判机关的基层法院,党委、政府应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落实好国家制订的针对法院审判人员有关的、涉及法官个人的政治、经济待遇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切实提高基层法官的经济、政治待遇。法院干警应按照其工作经验、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无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逐步晋升职级待遇。充分考虑审判工作的特点,保障法官收入高于一般国家公务员。逐步推行“高薪养廉”制度,改变现行分级财政体制的状况。

建立垂直供应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经费标准是编制经费预算审核经费预算的依据,全国法院系统的经费标准应该统一,法官、法警、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应分别制定。同时对不发达地区,应分别制定补助标准,以确保不同地区法院的经济支出水平高于或与当地政府机关经济住处水平相适应。

(四)注重人文关怀,留住优秀人才。法院要想留住人才,除了提高职级待遇,更应注重人文关怀,一是不要排斥异地人员,不能抱着异地人员迟早要走的心态“不委以重任”;二是要大胆放手,给年轻人适当的机会,不能认为年轻人“不堪以重任”;通过增强基层法院对审判专业人才的吸引力,使优秀人才能够引得进、留得住,使基层法院审判力量能够适应服务巴中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五)合理借用陪审资源,完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诉讼制度,在现代庭审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陪审员具备了审判人员缺乏的某些经验和知识,弥补了审判人员的不足,促进了审判工作的提高。陪审员在参与庭审案件中,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就对法官形成了思维的互补。因此在借助陪审力量中,一是完善陪审员选任机制,严格选任程序和条件,注重选任人员来源的广泛性和合理性;二是要加强对陪审员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三是要组织参加庭审观摩,了解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强陪审员的实践感知;四是要庭前引导,庭审前应让陪审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使其更好地在庭审中发挥作用;五是要加强规范管理,对这特殊的“不穿法袍的法官”,要科学安排参与庭审,严禁泄密评议经过、意见等违法审判纪律行为。(李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