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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执信访案件的预防和化解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2-01-18  人气指数:3617


郭开通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归结点,执行不力最易激化矛盾,进而引发涉执信访,如何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正确处理涉执信访案件,是基层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近年来,通江法院对涉执信访案件高度重视,倾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胆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成功预防和化解了一大批涉执信访案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0年涉执信访案件30件, 2011年涉执信访21件,呈下降趋势,无一件进京到省访案件。

一、涉执信访案件的主要类型。通过对我院两年来51件涉执信访案件归纳分析,有主要类型:

(1)从执行工作的时序上看,执行中信访42件占82%,中止执行后信访4件占8%,结案后信访1件占2%,未申请执行立案2件占4%,已委托外地法院执行2 件占 4%。其中以正在执行的案件信访为多数,信访也最为激烈。

(2)从信访反映的内容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案件执行时间长,效率低,占52 %。申请人以催促执行人员尽快满足其执行请求为主。②执行措施不到位,占20 %。反映执行人员怠于采取执行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全面或不依申请人的申请采取执行措施。③滥用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认为执行措施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占2 %。④当事人认为判决错误、对判决理解有分歧致双方信访或一方缠访,占4 %。

(3)从被执行主体看,涉府、涉村社、涉学校案件8 件,占16%;涉困难企业 6件,占 12%;涉特困群体26 件,占51 %。

(4)从信访内容与执行人员关系看,大多数信访与执行人员的工作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或瑕疵有关,另有一部分属于判决有问题或瑕疵引起的,还有部分属当事人无理信访、恶意信访,企图通过信访得到好处。

(5)从信访案件的立案时间看,多数案件都是多年遗留的积案,有的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多年,下落不明,有的确无履行能力,造成执行不能,以致多年甚至10余年不能结案,案件逐年累积,当事人上访不断。

二、涉执信访的主要原因。信访一般是当事人基于其自身的认识水平和分析能力,当其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或得不到及时保障时,从而希望通过信访途径寻求解决。从我院的涉执信访案件看,主要原因大致如下:

(一)执行人员工作作风有问题或执行行为有瑕疵引起的信访。此类情况主要是执行人员工作作风不实、办案拖拉、贻误执行时机或执行不力、执行措施不到位,导致当事人权利长时间得不到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这其中有执行人员工作作风、业务水平、能力问题,也不排除有主观意识上的问题,当事人“有理由怀疑”执行中存在问题而引发信访。如某财产损害赔偿案的执行,执行人员在赔偿款还有二万余元未履行的情况下即将扣押的被执行人的汽车解除扣押,造成案件执行困难,引发当事人信访。还有一些是因执行人员未及时采取强制性措施或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被执行人转移、处置财产致权利人权利实现受阻等引发的信访等等,这其中更多的是怠于执行。

(二)执行依据有瑕疵或有错误引发执行中信访。瑕疵裁判一般可以通过执行中作出解释或和解执行的方式加以解决,但有些瑕疵及错误或判决主文的不确定性相对于特定的当事人来说在执行中是无法解决的,申诉途径的不完全畅通导致执行工作的进退两难,或者说是由于司法程序上的一些障碍引发当事人的信访。如相邻纠纷案件判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执行中无法操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的利率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案件无法执行,申请人却持生效法律文书坚决要求执行。较多的还有判决主文的不确定,看似问题不严重,但当事人往往纠缠不休。

(三)当事人身份错误造成案件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主要表现:一是法律文书只有当事人姓名、住址,或只有姓名连住址也没有,无身份证号或户籍,无法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二是当事人姓名错误或音同字不同,被执行人直接抵赖不是自己;三是判决书中当事人姓名前后不一致,造成执行中当事人无法查找,同名同姓无法区分,当事人否认时无法确认。

(四)审判、执行人员未适时充分释明引发的信访。如未向当事人及时释明判决生效后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导致案件错失申请的执行期限;未释明申请执行人有提供被执行人住址及财产线索的义务;对终结执行程序的原因、理由、涵义及恢复条件、程序等,因执行人员未作适时充分的释明,权利人产生歧议引发信访。

(五)当事人不理解不配合引发的信访。通江县是劳务输出大县,很多被执行人举家外出,长年或多年在外地打工,地址不祥,造成案件无法执行;有些案件当事人确无履行能力或财产状况不清,但一些当事人认为只要胜诉了并申请了执行,所有的工作都应由法院去完成,只坐等到法院拿钱,执行人员虽穷尽了执行措施,但申请人权力仍得不到实现或全部实现时,这些当事人就会将权利不能实现的风险强加到法院进而迁怒于法院执行人员,引发信访。如一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收到离婚判决书后即外出打工多年未归,下落不明,案件无法执行,执行人员要求申请人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人却直言“这是法院的事,我只要钱”,多次上访要求法院给付执行款。

(六)申请人因诉讼纠纷导致生活极度贫困,而被执行人又确无履行能力,这类情况信访的层次及激烈程度都比较高。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致申请人严重残疾的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

(七)本应由政府部门解决的案件受传统观念影响,许多不宜由法院处理的案件均受理并作出了判决,致大量社会矛盾沉积到法院,大量市场风险转移到法院,但法院并非无所不能,一些案件尽管竭尽全力依然没有结果,失望的当事人便选择了上访、缠访、闹访。

三、涉执信访的预防和化解对策

涉执信访问题的解决可从信访案件的预防和信访案件的化解两方面来解决。涉执信访案件的预防即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信访的发生,信访化解即在接访和办理信访案件中解决信访问题,以达到避免信访升级和息访的目的。

(一)涉执信访案件的预防

涉执信访案件的预防又分为案件执行前的源头预防和执行过程中的信访预防。执行前的信访预防要求将执行不能的案件尽量不进入执行环节;执行中的信访预防要求执行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履行执行职务,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让当事人真正理解其需要得不到满足的原因不在于执行人员的主观不努力。

1、建立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坚持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定期向党委汇报执行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公正行使执行权,通过党委强有力的领导,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一是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坚持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第一责任人的领导机制。二是坚持政法委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作用,经常向政法委书记汇报执行工作,在政法委的领导下及时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坚持和完善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和领导包案制度,对涉及政府机关、村委会、国有企业、改制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申请人为特困群众等执行难案件,由院长及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包案执行,对典型案件报请由县委政法委书记包案督办。三是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县委政法委定期组织召开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部署重要案件的执行。四是对引起信访的涉府、涉村社案件,由政法委召开个案协调会议予以解决,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强制制裁措施,并及时启动联动制约机制。

2、源头治理、关口前移。解决涉执信访首先在于严把民事、行政诉讼的立案关、判决关、执行关,盲目宽泛的立案,履行方式困难的判决内容,随意中止、终结执行结案,是导致涉执信访问题的重要根源。为了加强源头治理,必须继续坚持严把案件立案关,重大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批权上提一级,由院长或副院长审批立案,对群体性诉讼案件、政策性强的案件、非经诉讼途经可以解决的案件、容易形成执行难问题的案件,立案前作信访评估和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汇报,协调化解,做到能不立案则不立案,减少不必要的信访负担和压力。审判案件在重视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时,更要查清当事人的身份,裁判文书必须要写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否则应按岗位目标考核规定处理。连当事人身份都未弄明白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更无从谈起。改革审判管理机制,实行主审人办案质量责任终身制,坚决杜绝履行方式困难的判决内容,强化办案法官履行法律释明、判后答疑、息诉罢访责任。加强执行案件管理,整合执行力量,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加大执行监督力度,对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由分管院长把关决定。

3、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努力提高执行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执行法律不枉不纵,对当事人不亲不疏,严于律己,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尽力维护、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时刻谨记人民的利益,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实现法律价值。杜绝人情、关系及行政干预等因素乃至于一些利益交易对依法办案的影响。

4、公正、高效地执行法律。要树立生效文书就是公正裁判的观念,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执行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切实维护法院裁判的严肃性,保证生效文书的正确执行,最大限度地提高执行效率;用足用活执行措施,该制裁的制裁,该打击的打击,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要及时通知有关执行联动成员单位采取联动制约措施,对不及时采取联动制约措施,造成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致使案件无法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文书,恶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要通过公安机关的配合,利用人口信息系统查询等手段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5、加强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一是强化执行案件的统一立案,实行一案一号,严格申请执行期限的审查;二是按照期限管理规定执行案件,按照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将执行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录入;三是对评估、拍卖工作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要求办理;四是认真贯彻落实《执行案件未结原因告知制度》、《执行听证制度》、《来信来访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主动认真地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谨防怠于执行和滥用执行权现象的发生。

(二)涉执信访案件的化解

信访化解是在信访形成后,接访人员和案件承办人对信访的答复和办理的过程。

1、对反映执行中执行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转交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将调查事实和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信访人。

2、对反映执行时间过长,执行效率太低,执行过程中未穷尽执行措施的,及时组成由院领导为包案领导,执行案件承办人为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的专案班子,迅速调查执行,限期办结。办理中要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提级执行等救济途径解决。专案人员在调查执行中发现案件执行确有问题的要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查纠,对当事人反映不实的要做好释法、稳控工作。

3、对案件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由执行局组织人员对情由进行审查后,告知或补充告知信访者原因和法律规定,同时告知当事人启动恢复执行程序的相关要求和条件。

4、对执行依据有异议的,属于一般瑕疵可以对来访者作出解释或做一些面上工作,通过执行中协调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瑕疵以及重大问题,或者执行人员无权作出解释和说明的,则应当告知来访者由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进行调整。

5、涉及被执行人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特殊身份的案件,客观存在的和潜在的障碍使得执行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应当及时向政法委汇报,请求组织相关部门综合协调解决,或向上级法院报告,请求上级法院指定其它法院交叉执行。

6、重大信访及群体性信访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并邀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构的相关部门参加,听取情况,成立专案小组办理信访,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共同做工作,争取达到息访的目的。在办理中要及时将信访情况和处理意见向党委及上级法院报告,取得一致意见。

7、建立执行案件特困救助基金。涉及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生活又特别困难的案件,本属于社会困难群体范围,理应由社会保障系统予以解决。一是争取财政、民政部门建立特困执行案件救助基金,及时对生活特别困难但合法权益又难以实现的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进行救济,并纳入财政预算。二是管好用好特困救助基金,靠救助基金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通过民政部门办理低保等途径予以解决。

总之,涉执信访既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内容,人民法院及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理所当然要承担起解决信访矛盾的责任,同时又是一项社会性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努力。通过人民法院内部各项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的提高,减少和预防信访,通过对信访积极有效的处理,消化、解决信访矛盾,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