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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晓红与被执行认四川航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1-27  人气指数:954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798号

申请执行人陈晓红,女,汉族,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四川航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怀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通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航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陈晓红支付借款本金2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诉讼费260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航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委托巴中市圣诺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四川航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诺水云天”负一层自编号为1、2、3号的三个车位以评估价360000元为保留价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函告巴中市圣诺拍卖有限公司以保留价342000元再次拍卖,仍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陈晓红同意以该次拍卖保留价342000元接受拍卖财产,除抵偿其借款2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诉讼费2600元,合计290250元外,申请人应补交差价款51750元。此款本院用于支付四川航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胡中成借款40600元(该案在本院执行中)、评估费4000元、拍卖公告费3000元、两案执行费41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四川航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诺水云天”负一层自编号为1、2、3号三个车位以流拍价342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陈晓红抵偿其借款2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诉讼费2600元,合计290250元,由申请人陈晓红补交差价款51750元。
二、申请执行人陈晓红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三、终结本院(2013)通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江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