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798号
申请执行人陈晓红,女,汉族,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四川航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怀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通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航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陈晓红支付借款本金2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诉讼费260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航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
一、将被执行人四川航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诺水云天”负一层自编号为1、2、3号三个车位以流拍价342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陈晓红抵偿其借款2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诉讼费2600元,合计290250元,由申请人陈晓红补交差价款51750元。
二、申请执行人陈晓红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三、终结本院(2013)通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O
书 记 员 胡 江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