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45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赛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科消防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大奎,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阙晓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赛科消防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通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通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建筑集团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赛科消防公司工程款29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赛科消防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建筑集团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赛科消防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建筑集团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建筑集团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开通
审 判 员 罗 云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
书 记 员 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