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153-1号
申请执行人龙运宣,男,生于
被执行人赵进,男,生于
被执行人张茂琼,女,生于
申请执行人龙运宣与被执行人赵进、张茂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冻结被执行人张茂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606756018280133519账户中的存款3231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石 坚
二O
书 记 员 岳 俊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153-1号
申请执行人龙运宣,男,生于
被执行人赵进,男,生于
被执行人张茂琼,女,生于
申请执行人龙运宣与被执行人赵进、张茂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冻结被执行人张茂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606756018280133519账户中的存款3231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石 坚
二O
书 记 员 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