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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龙运宣与被执行人赵进张茂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4-05-12  人气指数:2065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153-1号

申请执行人龙运宣,男,生于1953年3月16日,汉族,退休职工,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赵进,男,生于1972年8月27日,汉族,农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张茂琼,女,生于1969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申请执行人龙运宣与被执行人赵进、张茂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的(2010)通江民初字第8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进、张茂琼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运宣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茂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有存款323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茂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606756018280133519账户中的存款3231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石  坚

二O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