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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范恺与被申请人李浩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1-27  人气指数:949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保字第2号

申请人范恺,男,汉族,个体户,现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申请人李浩龙,男,汉族 ,城镇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申请人范恺与被申请人李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通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范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李浩龙所有的位于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东路卓越鼎都二期1单元7楼3号住房(建筑面积66.12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通房权证私权字第A0604330号)予以查封。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申请人范恺提出执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李浩龙所有的位于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东路卓越鼎都二期1单元7楼3号住房(建筑面积66.12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通房权证私权字第A0604330号)。该房查封期间由李浩龙保管、使用;不得擅自处分;不得损毁、转让、买卖、抵押、赠与等。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2014年1月13日2016年1月12日)。查封期限界满后若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 O 一 四 年 一月 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江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