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保字第2号
申请人范恺,男,汉族,个体户,现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申请人李浩龙,男,汉族 ,城镇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申请人范恺与被申请人李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通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范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李浩龙所有的位于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东路卓越鼎都二期1单元7楼3号住房(建筑面积
一、查封李浩龙所有的位于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东路卓越鼎都二期1单元7楼3号住房(建筑面积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 O 一 四 年 一月 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江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