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执行 > 内容详情

申请执行人岳国义与被执行人 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1-27  人气指数:879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451号

申请执行人岳国义,男,42岁,汉族,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现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阙晓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岳国义与被执行人 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通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通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岳国义工程款1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岳国义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开通

审  判  员    罗  云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