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451号
申请执行人岳国义,男,42岁,汉族,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现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阙晓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岳国义与被执行人 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通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通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岳国义工程款1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岳国义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开通
审 判 员 罗 云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
书 记 员 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