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250-1号
申请执行人欧某某,女,生于
被执行人王某,男,生于1970年10月12日,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欧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巴中法民一终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于
拍卖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位于通江县洪口镇文化街一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开通
审 判 员 罗 云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
书 记 员 岳 俊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250-1号
申请执行人欧某某,女,生于
被执行人王某,男,生于1970年10月12日,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欧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巴中法民一终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于
拍卖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位于通江县洪口镇文化街一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开通
审 判 员 罗 云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
书 记 员 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