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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欧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4-05-21  人气指数:1431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250-1号

申请执行人欧某某,女,生于1971年5月23日,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王某,男,生于1970年10月12日,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欧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巴中法民一终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欧某某支付房屋分割款200000元,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在通江县洪口镇街道住房218.6M2(房产证号:通房洪口镇字第0036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位于通江县洪口镇文化街一号218.6M2住房(房产证号:通房洪口镇字第00365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开通

审  判  员   罗  云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