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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郭旺与被执行人姚维泉、四川卓然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1-27  人气指数:1451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801号

申请执行人郭旺,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执行人姚维泉,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卓然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芳丽。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非执审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及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2014)川巴江南字第3241号公证书,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姚维泉、四川卓然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郭旺支付借款本金250万元、违约金52.5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以其位于通江县诺江镇春长街东段“东方艺都”二期A幢以已建成的“东方艺都”广场地平为水平计算的第二层(即靠山方向临公路水平的第一层)整层(14个口面约970平方米)抵偿申请执行人郭旺借款本金250万元、违约金52.5万元以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姚维泉、四川卓然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其位于通江县诺江镇春长街东段“东方艺都”二期A幢以已建成的“东方艺都”广场地平为水平计算的第二层(即靠山方向临公路水平的第一层)整层(14个口面约970平方米)抵偿申请执行人郭旺借款本金250万元、违约金52.5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二、申请执行人郭旺在条件成就时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江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