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801号
申请执行人郭旺,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执行人姚维泉,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卓然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芳丽。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非执审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及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2014)川巴江南字第3241号公证书,于
一、被执行人姚维泉、四川卓然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其位于通江县诺江镇春长街东段“东方艺都”二期A幢以已建成的“东方艺都”广场地平为水平计算的第二层(即靠山方向临公路水平的第一层)整层(14个口面约
二、申请执行人郭旺在条件成就时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0一四年
书 记 员 胡 江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