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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蔡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1-27  人气指数:904


四 川 省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266号

申请人蔡琴,女,生于1985年6月28日,汉族,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何黎,男,生于1991年8月17日,汉族,农村居民。

申请人蔡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黎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通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何黎应在2014年1月10日前支付申请人蔡琴赔偿款20000元已执行完毕,现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裴茂森

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