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266号
申请人蔡琴,女,生于1985年6月28日,汉族,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何黎,男,生于1991年8月17日,汉族,农村居民。
申请人蔡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黎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通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何黎应在2014年1月10日前支付申请人蔡琴赔偿款20000元已执行完毕,现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裴茂森
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