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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传孝与被执行人成都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4-09-24  人气指数:516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634号

申请执行人李传孝,男,汉族,农民,住平昌县笔山镇。被执行人成都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宗文,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孝与被执行人成都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传孝因被执行人成都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向其履行了全部执行标的款57000元,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通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石  坚

二0一四年 九 月 三日

 

书  记  员   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