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通执字第178号
申请执行人向秀英,女,生于
被执行人向仕龙,男,生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秀英与被执行人向仕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通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向仕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仕龙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向秀英支付赔偿款27409.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向仕龙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向仕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有存款731009.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向仕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6228483850107424512账户中的存款3332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开勇
审 判 员 罗 云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0一四年
书 记 员 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