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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润林与被执行人赵娟、赵云、李玉兰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1-27  人气指数:958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770号

申请执行人吴润林,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执行人赵娟,女,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广纳镇。

被执行人赵云,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广纳镇。

被执行人李玉兰,女,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广纳镇。

本院(2014)通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娟、赵云、李玉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户有存款8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赵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户存款81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0一四年九月二 十八 日

 

书  记  员   胡 江 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