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397号
申请人江会琼,女,生于1967年12月11日,汉族,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刚,职务经理。
申请人江会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公司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通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公司应赔付江会琼的赔偿款已执行完毕,现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裴茂森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