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民执字第518-2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
委托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系申请人李某某之翁父。
被申请人余某某,男,汉族,住通江县火炬镇。
委托代理人赵浩舟,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解除对通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下欠余某某挂靠巴中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建通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工程款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浩儒
二零一四年
书 记 员 庞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