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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1-27  人气指数:325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民执字第518-2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

委托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系申请人李某某之翁父。

被申请人余某某,男,汉族,住通江县火炬镇。

委托代理人赵浩舟,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通民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对通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下欠余某某挂靠巴中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建通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楼的工程款30万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提取扣划22万元,现对保全下余的8万元工程款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通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下欠余某某挂靠巴中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建通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工程款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浩儒

 

二零一四年 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庞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