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即字第1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生于1989年1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84年11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履行通江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第四条内容已执行完毕,现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裴茂森
二0一三年
书 记 员 杨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