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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1-27  人气指数:908


四 川 省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即字第1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生于1989年1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84年11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履行通江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第四条内容已执行完毕,现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裴茂森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