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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欢与被执行人康建华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4-28  人气指数:1112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王欢,男,生于XXXX年X月X日,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康建华,男,生于XXXX年X月X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本院(2013)通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康建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康建华之妻向桂蓉的退休工资每月扣留了1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康建华之妻向桂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江县支行账户中存款13100元。
   二、对被执行人康建华之妻向桂蓉的退休工资每月继续扣留1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 O  一 五 年一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