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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赵文尚罚金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1-27  人气指数:1170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585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萧刑字第1699号刑事判决书,委托本院执行赵文罚金1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文尚在服刑期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