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585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萧刑字第1699号刑事判决书,委托本院执行赵文罚金1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文尚在服刑期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0一四年
书 记 员 胡江林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585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萧刑字第1699号刑事判决书,委托本院执行赵文罚金1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文尚在服刑期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0一四年
书 记 员 胡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