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787号
申请执行人杨雯珲,男,汉族,学生,住通江县火炬镇。
法定代理人闫丽,女,汉族,住通江县火炬镇。系杨雯珲之母。
法定代理人杨述林,男,汉族,住通江县火炬镇。
被执行人杜利群,女,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火炬镇。
被执行人杨明,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火炬镇。
本院(2014)通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利群、杨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中本院于
一、划拨被执行人杜利群在通江县信用联社火炬分社账户存款14000元中的6170.43元,余款7829.57元解除冻结。
二、解除对杨述林在通江县信用联社火炬分社账户存款14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 0 一 四 年 九 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江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