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执行 > 内容详情

申请人杨雯珲与被执行人杜利群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1-27  人气指数:819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787号

申请执行人杨雯珲,男,汉族,学生,住通江县火炬镇。

法定代理人闫丽,女,汉族,住通江县火炬镇。系杨雯珲之母。

法定代理人杨述林,男,汉族,住通江县火炬镇。

被执行人杜利群,女,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火炬镇。

被执行人杨明,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火炬镇。

本院(2014)通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利群、杨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90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杜利群在通江县信用联社火炬分社账户存款1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杜利群在通江县信用联社火炬分社账户存款14000元中的6170.43元,余款7829.57元解除冻结。

二、解除对杨述林在通江县信用联社火炬分社账户存款14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 0 一 四 年 九 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江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