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通执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良,男,汉族,XX岁,居民,住通江县板桥乡。
被执行人姚龙,男,汉族,XX岁,住通江县板桥乡。
本院(2013)通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姚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号存款26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开通
二0一四年
书记员 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