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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芳与被执行人屈理和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4-28  人气指数:1528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王芳,女,生于XXXX年X月X日,汉族,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屈理和,男,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居民,住通江县涪阳镇。

被执行人屈容,女,生于XXXX年XX月X日,汉族,居民,住通江县涪阳镇街道。

申请执行人王芳与被执行人屈理和、屈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屈理和、屈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7月27日作出(2014)通民保字第12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屈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户中的存款16534.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屈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户中的存款16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开通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