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执行 > 内容详情

申请人陈福英、蒲缘林、蒲晓芳、陈学保与被执行人祁开元、郑礼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1-27  人气指数:878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742号

申请执行人陈福英,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申请执行人蒲缘林,女,汉族,学生,住通江县诺江镇(系陈福英之长女)。

申请执行人蒲晓芳,女,汉族,学生,住通江县诺江镇(系陈福英之次女)。

法定代理人蒲宗福,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通江县诺江镇(系陈福英丈夫,蒲缘林、蒲晓芳之父)。

申请执行人陈学保,男,汉族,高小文化,农民,住平昌县(系陈福英父亲)。

被执行人祁开元,男,汉族,中专文化,通江县公安局干警,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郑礼英,女,汉族,通江县民政福利公司退休职工,住通江县诺江镇(系祁开元之妻)。

申请执行人陈福英、蒲缘林、蒲晓芳、陈学保与被执行人祁开元、郑礼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巴中民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祁开元、郑礼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2014年10月起从被执行人祁开元工资中每月扣留800元,扣足80000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