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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郭旺与被执行人姚维泉、四川卓然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1-27  人气指数:921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非执审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郭旺,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执行人姚维泉,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卓然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芳丽,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郭旺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川巴江南证字第3241号债权文书,本院已立案受理。

经审查查明:2014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郭旺与被执行人姚维泉、四川卓然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2014)借字第009号《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借款250万元用于通江县“东方艺都”二期项目资金周转,借款期限四个月(2014年5月6日起2014年9月6日止)。被申请执行人姚维泉、四川卓然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用 “东方艺都”二期A幢临街1—14号共计14个门市、总面积约800平方米作抵押担保,约定借款利率为税后月利率1.6%,借款人姚维泉书面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义务时,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经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称截止2014年9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本金250万元、 违约金52.5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2014年9月15日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依据郭旺的申请出具了(2014)川巴江南证字第5860号执行证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旺与被执行人姚维泉、四川卓然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2014)借字第009号《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上述两份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已出具执行证书,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2014)川巴江南证字第3241号公证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江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