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107-1号
申请执行人王茂生,男,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居民,住通江县铁佛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姜军,行长。
被执行人刘礼爱,男,生于XXXX年XX月X日,汉族,居民,住通江县铁佛镇。
被执行人陈英,女,生于XXXX年X月X日,汉族,住住通江县铁佛镇。
申请执行人王茂生与被执行人刘礼爱、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礼爱、陈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和通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川通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分别于
拍卖被执行人刘礼爱、陈英所有的位于通江县铁佛镇欢喜岭养猪场的母猪产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开通
二O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