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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茂生与被执行人刘礼爱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4-28  人气指数:1064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107-1号

申请执行人王茂生,男,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居民,住通江县铁佛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姜军,行长。

被执行人刘礼爱,男,生于XXXX年XX月X日,汉族,居民,住通江县铁佛镇。

被执行人陈英,女,生于XXXX年X月X日,汉族,住住通江县铁佛镇。

申请执行人王茂生与被执行人刘礼爱、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礼爱、陈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和通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川通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分别于2015年1月13日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礼爱、陈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刘礼爱、陈英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茂生支付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支付借款81712.64元及利息,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通执字第10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礼爱、陈英在通江县铁佛镇欢喜岭修建的养猪场(其中:母猪产房131.2M2、母猪圈舍144 M2、育肥室624 M2、工人宿舍56.16 M2)。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礼爱、陈英在通江县铁佛镇欢喜岭修建的养猪场系集体土地,圈舍未办理产权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刘礼爱、陈英所有的位于通江县铁佛镇欢喜岭养猪场的母猪产房131.2M2、母猪圈舍144 M2、育肥室624 M2、工人宿舍56.16 M2及附属设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开通

二O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