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225号
申请执行人龙川江,男,生于XXXX年X月X日,汉族,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冯敏,男,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居民,住通江县涪阳镇。
申请执行人龙川江与被执行人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川江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通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公司应向冯敏支付保险理赔款5918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公司应支付给被执行人冯敏的保险理赔款收入5918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开通
二O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