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刘琼兰,女,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农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郭安福,男,汉族,生于XXXX年X月X日,汉族,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王刚,男,生于XXXX年X月X日,汉族,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申请执行人刘琼兰与被执行人郭安福、王刚“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3)通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安福、王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琼兰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安福在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分社有存款3661.61元,被执行人王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有存款16320.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郭安福在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分社账户中的存款3661.61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王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户中的存款15746.64元和账户中的存款574.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石 坚
二O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