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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静与被执行人杜继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4-28  人气指数:1469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向静,女,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杜继平,男,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 ,住通江县诺江镇。

申请执行人向静与被执行人杜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2日作出(2014)通民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对杜继平、杨建华共同共有的位于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西寺巷(阳光丽都菊苑E幢)1-38号商品房予以查封。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案件仍在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杜继平、杨建华共同共有的位于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西寺巷(阳光丽都菊苑E幢)1-38号商品房予以续查封,查封期限三年(2015年2月21日起2018年2月20日止)。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杜继平保管,申请执行人向静负责监管,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损毁、买卖、抵押、赠与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 0 一五 年 二 月 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