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向静,女,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杜继平,男,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 ,住通江县诺江镇。
申请执行人向静与被执行人杜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将杜继平、杨建华共同共有的位于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西寺巷(阳光丽都菊苑E幢)1-38号商品房予以续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 0 一五 年 二 月 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