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执行 > 内容详情

申请人何铁军与被执行人龚乾山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4-28  人气指数:1663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执字第78号

申请执行人何铁军,男,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居民,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龚乾山,男,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居民,住通江县永安镇街道。

申请执行人何铁军与被执行人龚乾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龚乾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龚乾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岷江支行有存款3040000元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有存款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龚乾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岷江支行账户中的存款2000000元和账户中的存款1040000元。

二、冻结龚乾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账户中的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石  坚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