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行政 > 内容详情

原告罗坤明诉被告通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4-28  人气指数:900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通行初字第1号

原告罗坤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兴华,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公安局。

原告罗坤明诉被告通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罗坤明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通江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坤明的请求符合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坤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坤明承担。

 

         审  判  长  裴茂森

         审  判  员  罗  云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