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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通江县高智慧通信柜台行政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4-09-24  人气指数:748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通行非执审字第8号

申请人: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显聪,局长

被执行人:通江县高智慧通信柜台

负责人:王燕

申请人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通人社监罚决字[2013]第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3年8月9日对被申请人通江县高智慧通信柜台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时,要求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如实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2012年以来职工工资发放表,并当场制作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通人社监询字[2013]第12号),被执行人拒不提供。2013年8月14日,申请人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被执行人通江县高智慧通信柜台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通人社监询字[2013]第12号)的事实,依法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通人社监罚告字[2013]第13号),于8月19日送达了被执行人,明确告知了被执行人“在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通人社监罚告字[2013]第13号)所要求的内容进行提供。2013年8月30日,申请人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通人社监罚决字[2013]第14号),于9月3日送达了被执行人通江县高智慧通信柜台,要求被执行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罚款交到我局,由我局代缴到县财政罚没专户。若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明确告知了被执行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通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通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1月4日,申请人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了《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通知书》(通人社监催字[2014]第1号),于1月17日送达了被执行人通江县高智慧通信柜台,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5日内将罚款交到我局指定银行和账户。若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缴纳义务,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如对本催告通知书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向申请人缴纳罚款。

2014年3月25日,申请人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通人社监罚决字[2013]第14号),执行罚款18000元及3%加处罚款62100元,合计801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3年8月9日对被申请人通江县高智慧通信柜台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时,要求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2日,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如实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2012年以来职工工资发放表,并当场制作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通人社监询字[2013]第12号),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被执行人通江县高智慧通信柜台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通人社监询字[2013]第12号),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申请人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通人社监罚决字[2013]第14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通人社监罚决字[2013]第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山汝

人民审判员   王贤光

人民审判员   李胜荣

 

二0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