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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富诉通江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陈子贵土地行政登记纠纷行政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1-27  人气指数:123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通行初第12号

原告:陈子富,男,生于1946年10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魏传政,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卢江、冉国忠,通江县农经站工作人员。

第三人:陈子贵,男,生于1953年4月23日,汉族,农村居民。

原告陈子富诉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陈子贵“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庭审过程中,经本庭主持调解,原、被告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陈子富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陈子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子富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子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陈子富负担。

审  判  长   杨山汝

人民陪审员   李胜荣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