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通行初第12号
原告:陈子富,男,生于
委托代理人:魏传政,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卢江、冉国忠,通江县农经站工作人员。
第三人:陈子贵,男,生于
原告陈子富诉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陈子贵“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庭审过程中,经本庭主持调解,原、被告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陈子富于
本院认为:原告陈子富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子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陈子富负担。
审 判 长 杨山汝
人民陪审员 李胜荣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二0一四年
书 记 员 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