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通行初第8号
原告:罗成锐,男,汉族,生于1955年6月4日。
原告:徐声莲,女,汉族,生于1963年7月8日,系罗成锐之妻。
委托代理人:贺同文,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声明,男,生于
原告:王丽,女,生于
委托代理人:赵江,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党绍成,通江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苟永兴,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福鸿,通江县诺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罗成锐、徐声莲、徐声明、王丽诉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定征收农用土地违法”一案,本院受理以后,在诉讼中,原告罗成锐、徐声莲、徐声明、王丽因出现新的证据致被诉主体资格不适格,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成锐、徐声莲、徐声明、王丽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成锐、徐声莲、徐声明、王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成锐、徐声莲、徐声明、王丽负担。
审 判 长 杨山汝
人民陪审员 李胜荣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二0一四年
书 记 员 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