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通行非执审字第1号
申 请 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
被执行人:巴中市东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中市东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欠缴排污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巴中市东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建“通江县职业高级中学职教基础能力建设A标段”建设项目,根据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排污情况,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依法核定了巴中市东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二0一二年十一月至二0一三年五月的排污量,并向该公司送达了《排污核定通知书》(通环监费核字[2013]16号、17号、18号)。在法定时间内,巴中市东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通环监费核字[2013]16号、17号、18号)文书未提出任何异议。其后,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依法核定了巴中市东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二0一二年十一月至二0一三年五月应缴噪声超标排污费捌万玖仟陆佰元整(小写:89600.00元),并予以公告。二0一三年六月十四日,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向巴中市东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排污费缴纳通知单》(通环[2013]监缴字第15号、16号、17号),在规定时间内,巴中市东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缴纳排污费义务。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通江县环境保护局又向巴中市东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通环[2013]限缴字第05号、06号、07号)后,经多次催缴,可是巴中市东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按规定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捌万玖仟陆佰元整(小写:896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巴中市东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未履行。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通江县环境保护局又向该公司送达了《排污费缴纳催告通知书》[通环催字(2013)03号]。在限期内,巴中市东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既未向通江县环境保护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履行缴纳排污费及滞纳金的义务。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噪声超标排污费89600.00元和滞纳金23654.40元,合计执行金额为113254.4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巴中市东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缴纳排污费义务是违法行为。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所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通环[2013]监缴字第15号、16号、17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通环[2013]监缴字第15号、16号、17号)。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山汝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李胜荣
二0一三年
书 记 员 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