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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四川际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缴排污费行政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1-27  人气指数:440


四 川 省 通 江 县 人 民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通非执审字第14号

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

被执行人:四川际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四川际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缴排污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根据被执行人四川际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通江县诺江镇石牛嘴承建的“石牛嘴小学、幼儿园”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排污情况,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依法核定了被执行人四川际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0一三年四月至二0一三年十二月的排污量,并向该公司送达了《排污核定通知书》(通环监费核字[2013]84号、85号、86号)。在法定时间内,被执行人四川际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通环监费核字[2013] 84号、85号、86号、)文书未提出任何异议。其后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依法核定了被执行人四川际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0一三年四月至二0一三年十二月噪声超标排污费柒万玖仟贰佰元整(小写:79200.00),并予以公告。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际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排污费缴纳通知单》(通环[2013]监缴字第91号、92号、93号)。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四川际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缴纳排污费义务。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又向被执行人四川际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通环[2014]监缴字第02号、03号、04号、)后,经多次催缴,可是被执行人四川际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履行交纳排污费义务。在法定时间内,被执行人四川际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向被执行人四川际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又送达了《排污费缴纳催告通知书》(通环催字[2013]35号)。在限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四川际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既未向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履行缴纳排污费及滞纳金的义务。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于2014年7月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际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费柒万玖仟贰佰元整(小写:79200.00元)和滞纳金贰万陆仟陆百壹拾壹元贰角整(小写:26611.20元),合计执行金额为拾万零伍仟捌佰壹拾壹元贰角整(小写:105811.2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际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排污费缴纳义务是违法行为。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所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通环[2013]监缴字第91号、92号、93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通环[2013]监缴字第91号、92号、93号)。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山汝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李胜荣

 

二0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