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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4-28  人气指数:1643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政 裁 定 书

                                            (2015)通行非执审字第2号

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王亚敏,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证00883491-5。

地址通江县诺江镇滨河路255号。

被执行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花溪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朝刚,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证20344503-4。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新村15号。

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通江县诺江镇壁山西路承建的“红霞.国际”3号楼建设项目期中,根据该公司的申请和在施工中的实际排污情况,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依法核定了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的排污量,于2014年5月9日向其送达了通环监费核字(2013)第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42号《排污核定通知书》,共计应缴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221600元。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申请复核。重庆花溪公司收到通知书后在告知的期间内对通环(2013)监费核字第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42号《排污核定通知书》未提出任何异议。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5月21日向重庆花溪公司送达了通环(2014)监缴字第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要求重庆花溪公司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通江县支行通江县财政局缴款专户缴纳,如逾期不缴,将每日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二。到期后重庆花溪公司未自觉缴纳,通江县环境保护局经多次催缴,于2014年6月9日向其送达了通环(2014)限缴字第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在2014年6月8日前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221600元,但重庆花溪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自觉缴纳。2014年9月26日通江县环境保护局向其送达了通环催字(2014)第16号《排污费缴纳催告通知书》,重庆花溪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仍未自觉履行缴纳义务。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1月1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噪声超标排污费221600元和滞纳金758787.2元,合计执行金额297387.20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缴纳排污费义务属违法行为。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通环(2014)监缴字第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于执行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通环(2014)监缴字第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茂森

          审  判  员   罗  云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