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政 裁 定 书
(2015)通行非执审字第2号
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王亚敏,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证00883491-5。
地址通江县诺江镇滨河路255号。
被执行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花溪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朝刚,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证20344503-4。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新村15号。
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通江县诺江镇壁山西路承建的“红霞.国际”3号楼建设项目期中,根据该公司的申请和在施工中的实际排污情况,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依法核定了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的排污量,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缴纳排污费义务属违法行为。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通环(2014)监缴字第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于执行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通环(2014)监缴字第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茂森
审 判 员 罗 云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二0一五年
书 记 员 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