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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欠缴排污费行政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1-27  人气指数:1077


四 川 省 通 江 县 人 民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通行非执审字第9号

申  请  人: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

被执行人: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欠缴排污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执行人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承建“通江县中等卫生职业学校新校区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根据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排污情况,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依法核定了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二0一三年三月至二0一三年九月的排污量,并向该公司送达了《排污核定通知书》(通环监费核字[2013]35号、36号)。在法定时间内,被执行人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对(通环监费核字[2013] 35号、36号)文书未提出任何异议。其后,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依法核定了被执行人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二0一三年三月至二0一三年九月应缴噪声超标排污费壹拾壹万贰仟元整(小写:112000.00元),并予以公告。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向被执行人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了《排污费缴纳通知单》(通环[2013]监缴字第55号、56号),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缴纳排污费义务。二0一三年十月十八日,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又向被执行人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了《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通环[2013]限缴字第30号、31号)后,经多次催缴,可是被执行人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仍未按规定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壹拾壹万贰仟元整(小写:1120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未履行。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又向该公司送达了《排污费缴纳催告通知书》[通环催字(2013)07号]。在限期内, 被执行人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既未向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履行缴纳排污费及滞纳金的义务。二0一四年三月七日,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噪声超标排污费112000.00元和滞纳金35168.00元,合计执行金额为147168.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拒不履行缴纳排污费义务是违法行为。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所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通环[2013]监缴字第55号、56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人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通环[2013]监缴字第55号、56号)。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山汝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李胜荣

 

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