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政 裁 定 书
(2015)通行非执审字第1号
申请人通江县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李忠荣,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安,男,汉族。
申请人通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忠荣、赵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查中,申请人通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通江县国土资源局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通江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忠荣、赵安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通江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审 判 长 裴 茂 森
审 判 员 罗 云
人民陪审员 李 胜 荣
二0一五年
书 记 员 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