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通行初字第2号
原告罗丹,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兴华,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公安局。
原告罗丹诉被告通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纠纷”一案,于
本院认为,原告罗丹的请求符合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丹承担。
审 判 长 裴茂森
审 判 员 罗 云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二0一五年
书 记 员 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