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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强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4-09-24  人气指数:1501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2014)通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立强,男,生于1986年10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2013年1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家永, 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34号起诉被告人王立强涉嫌犯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伏琬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强及辩护人何家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在浙江省余姚市务工的被告人王立强与在通江县诺江镇务工的被害人王某甲通过网络QQ聊天认识。王立强对王某甲谎称其叫王强,是浙江省余姚市一家洗浴中心的老总,在浙江和巴中有大量资产。由于在网上聊得投机,二人建立了网上恋人关系。2013年3月28日左右的一天,王立强向王某甲谎称其在巴中的一个工地出了事,需要2万元钱。次日,王某甲通过农业银行给王立强汇款2万元人民币。王立强收到钱后,乘飞机回到巴中,并到通江与王某甲见了第一次面。2013年4月6日,王立强再次到通江向王某甲借钱,王某甲将自己一张余额为5000元人民币的邮政银行卡交给王立强,并给王立强现金1000元人民币。其后,王立强又多次以各种借口向王某甲借钱,2013年4月13日2013年5月12日,王某甲陆续通过其给王立强的邮政卡汇给王立强现金25000元人民币。之后,王某甲多次要求王立强归还借款,王立强以没有钱为由拒绝归还。2013年6月6日,王立强以其哥哥的名义给王某甲打电话,称王强已经死了,为表明王某甲帮助王强的诚意,让王某甲再往邮政卡上汇入2万元钱,他马上把王强欠王某甲的借款全部归还。王某甲为了要回之前借给王立强的钱,遂又往邮政卡上汇入15000元人民币。同日,王某甲查询发现邮政卡上她汇入的钱已被取了14000元。王某甲意识到自己被骗,便将该邮政卡挂失。2013年8月7日,王立强又打电话向王某甲借钱,王某甲要求王立强把以前借款给她出具一张借条才给他汇钱。王立强遂以王强的名义写了一张66000元人民币的借条传真给王某甲,并在借条上虚构了一组王强的身份证号码。收到借条后,王某甲又给王立强汇款600元钱。之后,王某甲又多次要求王立强归还借款,王立强遂威胁王某甲,称若把他逼急了,就把他们的事告诉王某甲的老公。王某甲被迫向通江县公安局报警。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立强在浙江省余姚市被抓获归案。到案后,王立强供述,已将从王某甲处获得的66000元人民币全部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称,数额属实, 是借款,不属诈骗。

辩护人辩护称,本案的实质是民间借贷,而非诈骗; 被告人王立强系初犯、偶犯、从小表现良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在浙江省余姚市务工的被告人王立强与在通江县诺江镇务工的被害人王某甲通过网络QQ聊天认识。王立强对王某甲谎称其叫王强,是浙江省余姚市一家洗浴中心的老总,在浙江和巴中有大量资产。由于在网上聊得投机,二人建立了网上恋人关系。2013年3月28日左右的一天,王立强向王某甲谎称其在巴中的一个工地出了事,需要2万元钱。次日,王某甲通过农业银行给王立强汇款2万元人民币。王立强收到钱后,乘飞机回到巴中,并到通江与王某甲见了第一次面。2013年4月6日,王立强再次到通江向王某甲借钱,王某甲将自己一张余额为5000元人民币的邮政银行卡交给王立强,并给王立强现金1000元人民币。其后,王立强又多次以各种借口向王某甲借钱,2013年4月13日2013年5月12日,王某甲陆续通过其给王立强的邮政卡汇给王立强现金25000元人民币。之后,王某甲多次要求王立强归还,王立强以没有钱为由拒绝归还。2013年6月6日,王立强以其哥哥的名义给王某甲打电话,称王强已经死了,为表明王某甲帮助王强的诚意,让王某甲再往邮政卡上汇入2万元钱,他马上把王强欠王某甲的借款全部归还。王某甲为了要回之前给王立强的钱,又往邮政卡上汇入15000元人民币。同日,王某甲查询发现邮政卡上她汇入的钱已被取了14000元,王某甲意识到被骗,便将该邮政卡挂失。2013年8月7日,王立强又打电话向王某甲借钱,王某甲要求王立强把以前借款给她出具一张借条才给他汇钱。王立强遂以王强的名义写了一张66000元人民币的借条传真给王某甲,并在借条上虚构了一组王强的身份证号码。收到借条后,王某甲又给王立强汇款600元钱。之后,王某甲又多次要求王立强归还借款,王立强遂威胁王某甲,称若把他逼急了,就把他们的事告诉王某甲的老公。王某甲被迫向通江县公安局报警。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立强在浙江省余姚市被抓获归案。到案后,王立强供述,从王某甲处骗取的66000元人民币用于坐飞机游玩、购物、赌博、吃喝玩乐已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羁押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说明、提讯证、询问通知书,证实案件来源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被告人王立强2013年11月11日在浙江省余姚市被抓获归案。

二、调取证据通知书、借条、住宿登记簿、辨认笔录、银行转账明细表、扣押清单,证实在王某甲处调取了王立强以王强的名义用假身份证号码给王某甲立的66000元借条传真件复印件,调取了王立强2013年4月1日4月6日住宿登记表,调取了王某甲给王立强银行转账明细表,扣押王立强农业银行卡一张,王某甲辨认出以王强的名义骗她66600元人民币的人就是本案被告人王立强。

三、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王某甲与自称王强的人通过网络QQ聊天认识。王立强自称其叫王强,是浙江省余姚市一家洗浴中心的老总,在浙江与巴中有大量资产。二人建立了网上恋人关系。2013年3月28日左右的一天,王立强谎称巴中的一个工地出了事,需要2万元钱。次日,王某甲通过农业银行给王立强汇款2万元人民币。几天后王立强到通江与王某甲见了面。2013年4月6日,王立强再次到通江向王某甲借钱,王某甲将自己一张余额为5000元人民币的邮政银行卡和现金1000元交给王立强。其后,王立强又多次以各种借口向王某甲借钱,2013年4月13日2013年5月12日,王某甲陆续通过其给王立强的邮政卡汇给王立强现金25000元。之后,王某甲多次要求王立强归还,王立强以多种理由拒不归还。2013年6月6日,王立强以其哥哥的名义给王某甲打电话,说王强已经死亡,为表明王某甲帮助王强的诚意,让王某甲再往邮政卡上汇2万元,他马上把王强欠王某甲的钱全部归还。王某甲为了要回之前给王立强的钱,又往邮政卡上汇了15000元人民币。当天王某甲查询发现她汇的钱已被取了14000元,知道被骗,便将该邮政卡挂失。2013年8月7日,王立强又打电话向王某甲借钱,王某甲要求王立强把以前借款给她出具一张借条才给他汇钱。王立强遂以王强的名义写了一张66000元人民币的借条传真给王某甲,并在借条上虚构了一组王强的身份证号码。收到借条后,王某甲又给王立强汇款600元钱。之后,王某甲又多次要求王立强归还借款,王立强遂威胁王某甲,称若把他逼急了,就把他们的事告诉王某甲的老公,王某甲被迫向公安机关报警。

四、证人王某乙、龙某某、陈某某证言,王某乙证实2013年4月、5月间王立强三、四次租他的车送王立强到通江见一个叫王某甲的人;龙某某证实2013年6月份王某甲向她借款15000元;陈某某证实其放在王某甲处的钱在2013年期间被王某甲用了40000元;

五、被告人王立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在浙江省务工时与王某甲通过网络QQ聊天认识并建立了网上恋人关系。谎称其叫王强,是浙江省余姚市一家洗浴中心的老总,在浙江与巴中有大量资产。2013年3月28日左右的一天,王立强谎称巴中的一个工地出了事,需要2万元钱。次日,王某甲通过农行给王立强汇了2万元人民币。王立强收到钱后,乘飞机回来,到通江与王某甲见了面。2013年4月6日,王立强再次到通江向王某甲借钱,王某甲将自己一张余额为5000元人民币的邮政银行卡和现金1000元交给王立强。王立强又多次以各种借口向王某甲借钱,王某甲陆续通过邮政卡汇给王立强现金25000元人民币。之后,王某甲多次要求王立强归还,王立强称没有钱归还。2013年6月6日,王立强以其哥哥的名义给王某甲打电话,说王强已经死亡,为表明王某甲帮助王强的诚意,让王某甲再往邮政卡上汇2万元钱,他马上把王强欠王某甲的款全部归还。王某甲又往邮政卡上汇了15000元人民币,当日王立强取了14000元。2013年8月7日,王立强又打电话向王某甲借钱,王某甲要求王立强把以前借款给她出具一张借条才给他汇钱。王立强遂以王强的名义写了一张66000元人民币的借条传真给王某甲,王强的身份证号码是喝了酒写错了的。后王某甲又给王立强汇款600元钱。之后,王某甲又多次要求王立强归还借款,王立强威胁王某甲把他逼急了,就把他们的事告诉王某甲的老公。其从王某甲处骗取的66600元人民币,坐飞机、打牌、与朋友一起吃喝玩乐已全部挥霍,现无钱归还。

五、被告人王立强,被害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立强有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王某甲系成年人。

以上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来源合法,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强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立强及辩护人辩护时提出,被告人王立强与王某甲的经济来往属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诈骗犯罪与民间借贷纠纷两者之间主要区别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被告人以“王强”的名义,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让被害人自愿将钱“借出”,在短时间内将被害人的钱全部用于自己坐飞机游玩、购物、赌博、吃喝玩乐,当被害人催要时,又威胁被害人,迫使被害人害怕不敢收款,虽然给被害人发了一份借条传真件,但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不真实,让被害人无从收款,所以,被告人王立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明确,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被告人王立强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立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 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1月11日起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立强所获赃款人民币666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仲平

审  判  员   熊仕寿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二0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于君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