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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1-27  人气指数:1065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1963年3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经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9月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华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马某某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新场乡石船村5社过某某家太基图塘(小地名)自留山内柏树。双方约定采伐证由马某某办理。其后,马某某到新场乡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时,被林业站工作人员白某某告知没有指标。马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22日雇请何某某等人进入过某某自留山砍伐树木,至2013年10月27日左右,共砍伐柏树152棵,制材392件。经林业工程测算,马某某滥伐林木原木材积17.094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28.49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辩称,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只是自己先去申请办证,被告知没有指标,后面别人去申请却批到了手续,现在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新场乡石船村5社过某某家太基图塘(小地名)自留山内柏树。双方约定采伐证由马某某办理。其后,马某某到新场乡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时,被林业站工作人员告知没有指标。马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22日雇请何某某等人进入过某某自留山砍伐树木,至2013年10月27日左右,共砍伐柏树152棵,制材392件。案发后,滥伐的林木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经林业工程测算,马某某滥伐林木原木材积17.094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28.49立方米。

同时查明,马某某在首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马某某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木材检尺记录、指认原木照片,原木堆码平面示意图、现场伐桩检尺记录、指认砍伐现场照片、砍伐林木现场平面示意图,扣押清单,出材率的鉴定意见、木材材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人白某某、过某某、邱某某、李某甲、何某某、王某某、邓某某、李某乙、冯某某证言,马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28.4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坦白情节成立,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委托社会调查评估,马某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环境资源保护的有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木材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邓于君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中华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决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