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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4-05-21  人气指数:2304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兰,曾用名陈健才,女,户籍登记出生日期1979年9月12日,实际出生日期1974年8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11月30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杰,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诉(2014)22号起诉讼书,指控被告人陈兰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母清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兰及辩护人张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9月,被告人陈兰在浙江省温岭市获得一包罂粟种籽,陈兰携带该种籽乘车回到通江县广纳镇檬子垭村3社杜某某家,租用村民陈某甲农田,雇请他人耕犁后,独自一人将罂粟种籽撒在田里,并于三日后离开回到浙江温岭市务工。2012年4月,陈兰打电话给杜某某,叫杜某某请人将田里的罂粟苗进行整理。2012年4月13日,广纳镇檬子垭村党支部书记罗某某向通江县公安局报案,通江县公安局受案后指派民警赶赴现场,并于当晚将罂粟苗全部铲除。经巴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植物为罂粟原植物。经通江县公安局清点,陈兰种植的罂粟原植物有50316株。

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兰在浙江省温岭市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兰非法种植罂粟5031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兰辩称,对指控事实没意见,听别人讲这个植物花可以止痛,种植是为了给老公和婆婆治病止痛,开始不知道是罂粟,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护时提出,被告人陈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种植的数量存疑,应当给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陈兰主观恶性较小,因老公和公婆患有强烈脊髓炎,老公还患有股骨头坏死,其目的是为了给老公和公婆治病,陈兰没有对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精心管理,情节上轻微,请求对陈兰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被告人陈兰在通江县广纳镇檬子垭村3社,租用村民陈某甲农田,种植罂粟原植物。2012年4月13日,广纳镇檬子垭村党支部书记罗某某向通江县公安局报案,通江县公安局受案后指派民警赶赴现场,并于当晚将罂粟苗全部铲除。经巴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植物为罂粟原植物。经通江县公安局清点,陈兰种植的罂粟原植物有50316株。

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兰在浙江省温岭市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4月13日晚广纳镇檬子垭村支部书记罗某某报案,通江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受理。

2、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陈兰于2013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3、被告人陈兰供述证实,2011年9月的一天上午她在浙江省温岭市城东湖南村去上班,路过岙严村的一路边时,捡了一袋像烟叶种籽一样的种籽,塑料袋的外面画的一束花,与城里禁毒广告牌上画的罂粟花一模一样。她记起以前别人提起过用这种花熬水喝可以止痛,于是她想到她丈夫张甲和公婆范某某患的强制性脊髓炎,股骨头坏死,每天痛,都有轻生的念头,她想种了,等到开了花,给他们熬水喝可以止痛。她回到娘家广纳镇檬子垭村3社,租的陈某甲的地,找陈某乙去耕田,给了100元报酬,又找的李某某、张某乙、陈某丙、张某丙四人拌地,地拌好后她个人去撒的种籽,撒种后过了三天她就回到浙江温岭务工。2012年4月几号的样子她打电话给她妈杜某某,杜某某说“土人参”苗有点密,她叫找个人将不行的苗苗扯一下。

4、罗某某证实,陈某丁给他反映三社五里河荒山处有人种植“土人参”,他详细询问情况后,判断可能是种植的鸦片,确定种植的“土人参”有问题,他向广纳镇党委政府汇报后,并且报的案。

5、彭某甲证实,陈兰是彭某乙的前妻,陈兰与彭某乙结婚后改名陈健才。

6、陈某乙证实,陈兰给他100元钱请他耕地的事实。

7、张某乙证实,杜某某第一次请她帮忙拌地,第二次请她帮忙把第一次拌的地里的苗苗刹一些。

8、邓某某证实,杜某某拿的植物苗让他看是什么药。

9、方某某证实,陈兰是他姐姐,他不知道陈兰种罂粟的事。

10、张某丁证实,昨年十月份的时候她看到陈兰请陈某乙耕田,她问陈兰耕田整啥子,陈兰说种药材,今年三月底杜某某喊她帮把比较密的苗扯一下。

11、杜某某证实,陈兰是她二女儿,昨年十月份陈兰打电话说回来种药,陈兰回来找的陈某乙耕的地,找的张某戊、李某某、陈某丙、张某乙四人拌的地,播种籽她不知道,种完药的第三天陈兰就回了浙江温州,今年三月份陈兰打电话叫她请人把长势不行的扯一下。

12、陈某丙、张某丙、李某某证实,陈兰请他们去拌田,说的给每人80元钱,但现在都没有给。

13、鲜某某证实,杜某某请她把田里的杂草锄完,把长得密的苗苗拨掉一些。

14、罂粟数量清点笔录,证实通江县公安局组织清点陈兰种植的罂粟共50316株。

15、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1月18日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梁骏、江恩忠等人在湖南村抓获被告人陈兰。

16、鉴定聘请书、巴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关于通江县公安局所送检材的检验报告书》,证实所送检材符合罂粟原植物的性状特征,为罂粟原植物。

17、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3年12月3日通江县公安局告知被告人陈兰在通江县广纳镇檬子垭村3社种植的带花、叶、果实的植物为罂粟原植物的鉴定意见。

18、现场辨认笔录、照片和现场方位草图,证实被告人对种植罂粟的现场进行了指认。

19、被告人陈兰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照片、通江县公安局组织人员铲除罂粟苗的照片,证实被告人陈兰种植的罂粟苗的形态,以及通江县公安局铲除情况。

2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某乙、赵某某、陈某丙对被告人陈兰的辨认。

21、通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通江县公安局对陈兰种植的罂粟苗50316株予以扣押保管。

22、被告人陈兰的户籍证明,证实陈兰生于1979年9月1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

上述证据系公案机关依法调取,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客观真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兰非法种植罂粟5031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兰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兰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为了惩治毒品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1月18日起2018年11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仲平

审  判  员   熊仕寿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二0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于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