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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伟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5-01-27  人气指数:247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伟,男,生于1976年9月18日,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四川省巴州区人,2005年7月至2012年5月任巴州区农村能源办公室主任,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任巴州区土肥站站长,后任巴中市恩阳区观音井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14年4月3日经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通江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通江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仕喜,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伟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通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贵斌、杨永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伟及其辩护人彭仕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伟自2005年7月至2012年5月担任巴州区农村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农能办)主任,巴州区农能办系巴州区农业局下属的参公管理、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农村能源技术的推广,农村沼气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自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担任巴州区土肥站站长,巴州区土肥站系巴州区农业局下属的参公管理、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从事土壤肥料技术的推广,高标准农田和测土配方等相关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被告人姜伟在先后担任巴州区农能办主任及土肥站站长期间,依法履行上述职责的过程中,以各种名义收受项目承包方、沼气技工、养殖场业主等人所送贿赂648700元人民币,虚列支出贪污公款24000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8年全省要求农能办采用“建管分离”的方式实施户用沼气项目建设。从事个体经营的王某某找到姜伟要求由他来实施户用沼气项目,姜伟同意后,介绍王某某挂靠资阳市明志环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巴中分公司,并由王某某实施户用沼气项目建设,王某某承诺每建设一口沼气池给姜伟返一定比例好处费。此后,自2008年至2012年姜伟在农能办工作期间,巴州区户用沼气项目基本为王某某的公司承建。2009年农历年底的一天,王某某在姜伟家中送给姜伟2009年度好处费人民币90300元;2010年农历年底的一天,王某某在姜伟家中送给姜伟2010年度的好处费人民币80000元;2011年农历年底的一天,王某某在姜伟家中送给姜伟2011年度的好处费人民币50000元。姜伟共收受王某某所送好处费人民币220300元。

巴州区农能办在实施户用沼气项目建设中,聘请了6个技工组负责沼气池施工,每组设有一名组长,蒲某某为组长之一。2008年起巴州区农能办采用调剂户用沼气指标的方式建设养殖场沼气池,蒲某某找到姜伟,希望姜伟关照,将建养殖场沼气池的项目交给其承建,并承诺按沼气池的容积,每一个立方米除给农能办交20元的质保金外,另从技工工资中给姜伟返20元好处费,姜伟同意。此后,2008年至2012年期间,农能办实施的养殖场沼气池项目大部分由蒲某某实施。同时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姜伟向养殖场业主提供建沼气池的填料,每个立方收取10元钱,此款由蒲某某代收。另蒲某某在实施养殖场沼气池项目建设中,个别沼气池虚报容积,虚报部分的技工工资由蒲某某交给姜伟。2008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蒲某某在姜伟住宅小区门口送给姜伟人民币40400元。第二天,蒲某某在姜伟办公室送给姜伟人民币4000元,合计44400元。其中2008年度实建部分每立方20元的好处费为人民币36400,虚报部分技工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2009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蒲某某在一茶楼送给姜伟人民币137000元,其中2009年度实建部分好处费为人民币92000元,虚报部分技工工资为人民币15000元,蒲某某代收的填料款人民币30000元。2010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蒲某某在姜伟住宅小区门口送给姜伟人民币92000元,其中2010年度实建部分好处费为人民币50000元,虚报部分技工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蒲某某代收填料款为人民币40000元。2011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蒲某某在位于东华宾馆旁“皓月居”茶馆送给姜伟人民币40000元,其中2011年度实建部分好处费为人民币33600元,虚报部分技工工资为人民币5000元,蒲某某凑成整数人民币40000元。2013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蒲某某在姜伟的轿车内送给姜伟2012年度实建部分好处费人民币14000元。姜伟共收受蒲某某所送好处费227400元、虚报部分技工工资30000元。

2009年的一天,姜伟到青木镇出差,在巴州区农业局工作过的青木镇镇长李某某要求姜伟关照,给青木镇安排养殖场沼气池项目,姜伟答应并在之后给青木镇安排了三处养殖场沼气池项目。2010年上半年,养殖场沼气池项目报账后不久的一天,李某某约姜伟在南池街附近老干局门口见面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姜伟人民币20000元。

2011年9月份的一天,在巴州区从事沼气池建设的何某某为了承建青木镇金包村养殖场沼气池项目,在与姜伟等人查看该养殖场情况时,送给姜伟人民币10000元。

2008年上半年,姜伟在巴中市农业局副局长苟兴聪的授意下,将市农业局下达的两个新增养殖小区项目安排到已经修建沼气池的巴州区三星乡群力养殖场,套取项目资金60000元。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苟兴聪安排三星乡农技站站长杨朝建到巴州区农能办报账领取套取的60000元项目资金。杨朝建在找姜伟签字时,以感谢关照为名送给姜伟人民币5000元。此后不久的一天,杨朝建到姜伟家中以感谢为名再次送给姜伟人民币15000元。

2012年1月,巴州区农能办在巴州区江北从事电脑及电脑耗材销售的白浩处购买了价值11万余元的电脑、打印机及其他设备,并及时给白浩支付了货款。付款后的一天,白浩以感谢关照为名,送给姜伟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

2009年10月,巴州区农能办在于伟经营的“天汇广告”门市部定制了一批户用沼气项目使用的广告牌、宣传挂图等,农能办与于伟结算货款后,在2010年农历年底的一天,于伟在姜伟所住小区门口以拜年为名送给姜伟感谢费人民币3000元;2010年,巴州区农能办又在于伟的门市部定制了一批广告牌、宣传挂图等,农能办与于伟结算货款后,当年农历年底的一天,于伟再次以拜年为名送给姜伟感谢费人民币3000元。

2012年9月,巴州区土肥站通过巴州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程序,在从事电脑及办公设备销售业务的张钊瑞处购买了一批“拆土配方”项目需要的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张钊瑞在与土肥站结算货款后不久的一天,在姜伟的办公室以感谢姜伟关照生意,并请求以后继续关照生意为名送给姜伟感谢费人民币10000元;2013年年初,巴州区土肥站在张钊瑞处又购买一批“1000亿粮食生产能力”项目需要的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抽水机等设备,2013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张钊瑞再次以感谢关照为由送给姜伟人民币20000元。

2012年11月,巴州区居民王莉挂靠万州创业公司实施巴州区土肥站“1000亿粮食生产能力项目”。2012年农历年底的一天,王莉为请求姜伟关照其项目,在姜伟家楼下以拜年为名送给姜伟人民币3000元;2013年年初的一天,姜伟到王莉位于巴州区光辉乡的项目工地上检查工程进度时,王莉为请求姜伟在项目资金拨付上给予其关照,送给姜伟人民币10000元;一个月后的一天,姜伟到王莉位于巴州区青木镇铜关村的项目工地上检查时,王莉为请求姜伟在项目资金拨付上给予其关照,送给姜伟人民币10000元。

2008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光辉乡许家岭养殖场业主曾可举,在领取养殖场沼气池项目补助资金后,在姜伟办公室,以感谢姜伟在其争取项目期间的帮助为名送给姜伟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年底的一天,清江镇塘坝村某农家乐投资人巴州区农业局农技中心支部副书记张甫明,在农能办借支养殖场沼气池项目资金后,在巴州区农业局附近以感谢姜伟在其争取项目期间的帮助为名送给姜伟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年底的一天,巴州区回风社区六佰牧业养殖场业主张鑫琦,在领取养殖场沼气池项目补助资金后,以感谢姜伟在其争取项目期间的帮助为名委托蒲某某送给姜伟人民币10000元。

2009年,巴州区平梁乡金盘村金盘养殖场业主李仕军,通过巴州区农能办为其养殖场建了一口容积为200立方的沼气池,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李仕军以拜年为名送给姜伟人民币2000元。

2008年,巴州区柳林镇七星寨村养殖场业主杨俊,通过巴州区农能办为其养殖场建了一口容积为100立方米的沼气池,但按照150个立方米验收及报账。当年年底的一天,杨俊在姜伟的办公室,以感谢关照为名送给姜伟人民币5000元。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巴州区回风养殖场业主杨烈志为争取养殖场沼气池项目,在姜伟办公室,以请求关照为名送给姜伟人民币2000元。

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水宁寺镇街道居民谢兵成为其所建的养殖场争取沼气池项目,在姜伟办公室,以请求关照为名送给姜伟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巴中市农能办主任陈明伟的侄儿陈阳兵通过姜伟,在资阳明志巴中分公司承包了100余口户用沼气池项目,2011年12月,陈阳兵与王某某结算工程款后不久的一天,陈阳兵在姜伟的办公室送给姜伟感谢费人民币3000元。

2012年5月,姜伟在调离巴州区农能办之前,对农能办账务进行清理,发现单位账务中有10余万元备用金没有归垫。姜伟找到巴州区农能办工会主席徐志勇,农能办职工马燕、马均三人,提议用巴州区沼气协会的乡村服务网点项目资金维修一批沼气原料发酵池,采用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项目资金,填补备用金亏空。此后,在姜伟的安排下,巴州区农能办与巴中市硕鑫农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虚假的《沼气原料发酵池建设工程承建合同》,合同金额188750元。该工程实际由蒲某某实施,投入仅1万余元。缴纳工程税款后,姜伟等人从中套取项目资金16万余元。归垫备用金后还剩余24000余元,姜伟提议并伙同徐志勇、马燕、马均等将其中24000元予以私分,每人分得6000元。

同时,被告人姜伟在巴中市纪委调查其任巴州区农能办工作期间的违纪违法问题时,主动向巴中市纪委交代了上述受贿、贪污行为。姜伟共退缴非法所得3565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异议,且有巴中市纪委移送案件函、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姜伟任职文件、被告人姜伟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蒲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等的证言、相关账务资料、巴中市纪委《关于姜伟在市纪委调查期间的有关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向本院退非法所得50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648700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同时,被告人姜伟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24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姜伟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伟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姜伟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姜伟自首情节成立,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开庭前退了大部份非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惩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

二、对被告人姜伟所退非法所得4065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三、追缴被告人姜伟非法所得266200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仲平

代理审判员    邓于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中华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