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5)通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光平,男,生于1976年3月10日,汉族,农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秀珍,女,生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丽华,女,生于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赵芹先,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赵绪珍,女,生于
辩护人彭波,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蒲树林,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绪珍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光平、陈秀珍、陈丽华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并案进行了审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伏婉琳、路华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丽华、陈秀兰以及委托代理人赵芹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赵绪珍及辩护人彭波、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蒲树林亦到庭参加了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光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绪珍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要求被告人赵绪珍赔偿死亡赔偿金178944元,丧葬费18962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27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
被告人赵绪珍辩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属实的。我只是撵陈美章离开,没有殴打陈美章的故意。民事部分不应该赔偿。
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赵绪珍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当时被告人的名誉权正在遭受侵害。2、被告人赵绪珍的主观上没有伤害陈美章的故意,属过失犯罪。3、认罪态度好,且被告人赵绪珍已年满75周岁。建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辩护称,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主张赔偿误工费没有提供票据,故其主张应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陈美章多次找被告人赵绪珍,要求赵绪珍给自己当老伴。
同时查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光平、陈丽华、陈秀兰共计开支交通费3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了案件的来源以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被告人赵绪珍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前三、四天早上估计六点多的样子,她在住房旁公路边的草棚里喂鸡,陈美章手拄拐杖,来到她家院坝,对她媳妇陈金兰说他有钱,叫她给他当老伴,她媳妇说哪个稀罕你的钱,把他训了,他又从院坝里跑到公路上来,给她说他有两个月的工资,叫她给他当老伴,他一直在说。她就觉得羞人,就很生气,她就从地上捡了根
3、张兰芳的证言,证明
4、余娟的证言,证明昨天(
5、赵明国的证言,证明昨天(
6、李玉兰的证言,证明
7、许芳的证言,前天(
8、何天银的证言,证明在
9、何述明的证言,证明
10、段琼兰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余娟、许芳、何述明证实的内容一致。
11、赵云的证言,证明前天(
12、龙昊鸿的证言,证明自上周开始,那个老头(指陈美章)经常在他家附近转悠,其中有多次还站在他家外面公路上叫他婆婆(俗称,指奶奶)的名字。
13、姚锐的证言,证明
14、陈丽华、陈秀兰的证言,证明听说父亲陈美章在高坑坝村3社被人打死了,随即赶到现场,后来医生和警察也来了,查看父亲陈美章的尸体,发现身上有多处被打的痕迹,有很多淤血,脚杆上有口子还在流血。
15、广纳中心卫生院《病历》证实了本案被害人陈美章被诊断为:高血压心脏病;II型糖尿病;心律不齐的情况。《广纳中心卫生院X线检查会诊报告单》证实了本案被害人陈美章患有慢性支气管炎的情况。
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了本案被害人陈美章死亡地点的概貌、方位等基本情况。
17、鉴定意见书,证明陈美章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18、交通费发票,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开支交通费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绪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赵绪珍属防卫过当以及系过失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护意见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赵绪珍接受审判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尚能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赵绪珍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赔偿丧葬费18962元、交通费3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其误工费酌定为1260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绪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
二、被告人赵绪珍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光平、陈秀兰、陈丽华因被害人陈美章死亡的丧葬费18962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260元,共计20522元。
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光平、陈秀珍、陈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仲平
审 判 员 李 宁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二0一五年
书 记 员 杜沉鱼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七)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分子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损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分子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失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