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生于
辩护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委托辩护人向海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辩称,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现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向海俊辩护称,被告人杜某某是好意搭乘被害人,事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杜某某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且实际支付部分赔偿款,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通知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证实通江县公安局
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交通事故案发现场情况。
三、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证人证言。
1、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大概在14日0时40分的样子,他们驾车来到了事发路段,他从后视镜看到杜某某的车距离他
2、证人李某的证言,水文站那里有个桥,桥两边有扶栏,同时过两个大车有点困难,所以就让一个车先过,他们把桥过了,和罗某某会车后就看见罗某某后面的车从他们的车旁晃的一下就过去了,大概又行驶
五、相关书证。
1、驾驶人员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的准驾车型B2。
2、被告人杜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杜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肇事车辆登记情况。
4、关于川Y16002号重型自卸货车的鉴定意见,证实肇事车辆转向系、制动系符合相关要求。
5、被害人张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6、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尸体处理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7、酒精测试单,证实被告人杜某某肇事时未酒驾。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杜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9、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杜某某同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实际支付部分款项,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坦白情节成立,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经委托调查评估,结合具体案情,杜某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邓于君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江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七十二条 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决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