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4)通刑初自字第9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茂勤,女,生于
委托代理人李显奇,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彭从生,男,生于
委托代理人杨述文,通江县诺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自诉人杨茂勤以被告人彭从生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杨茂勤在宣告判决前,同彭从生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因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杨茂勤撤回对被告人彭从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仲平
代理审判员 邓于君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