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刑初自字第8号
自诉人杜正法,男,生于1958年4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华仁,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屈淋(曾用名屈勇),男,生于1985年6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
辩护人张亮,通江县涪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自诉人杜正法控诉被告人屈淋“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杜正法以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屈淋的刑事指控。
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杜正法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屈淋刑事指控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杜正法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裴茂森
二0一四年
书 记 员 姚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