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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4-04-15  人气指数:1686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民初字第271号

原告肖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斌,通江县诺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按照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燕文独任审理。原告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斌,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诉称:2013年我与被告赵某某已协商调解离婚,婚生子赵某甲、婚生女赵某乙均随被告生活,我不支付抚养费。但在两子女随被告赵某某生活期间,被告赵某某打牌赌博,不关心赵某乙的学习、生活。赵某乙也愿意随我生活,我多次找被告协商但均无果,我要求抚养赵某乙,不要被告赵某某支付小孩抚养费。

被告赵某某辩称:我坚决不同意原告肖某某抚养赵某乙。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举行了婚礼,同年11月16日生育女赵某乙,2002年11月28日生育子赵某甲。2003年2月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4月原告肖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婚生女赵某乙及婚生子赵某甲随被告赵某某生活,原告肖某某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肖某某享有对赵某乙及赵某甲的探望权;关于财产、债务亦达成了协议。现原告肖某某以被告赵某某家庭居住条件较差,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仅靠卖煤球和享受低保维持生活,且被告赵某某有打牌赌博的不良习惯,对赵某乙的学习生活不够关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抚养赵某乙。为此原告肖某某的代理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3)通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2、赵某乙的证词,证明内容:愿意随母亲肖某某生活,母亲曾多次到学校看望我并拿钱,家庭经济来源靠父亲赵某某打煤、打牌维持,有时父亲为打牌饭都没煮。3、刘某某(系肖某某男友)的证词,证明内容:肖某某现与我生活,等肖某某把赵某乙的抚养权争取来后,我们就去领结婚证,自己有车有房有存款,愿意抚养赵某乙。4、钱某某(系赵某乙班主任)的证词,证明内容:赵某某的家庭经济情况比较困难,肖某某多次到学校看望赵某乙,刘某某也多次表示愿意抚养赵某乙,同时建议赵某乙随肖某某生活对其学习更为有利。5、曾某某(系某村文书)的证词,证明内容:被告赵某某家庭经济困难,享受低保待遇,喜欢打牌,且右手残疾等。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时经调解两子女随被告生活。离婚后,被告家庭条件与离婚前没有变化,原告肖某某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现在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居住条件上有能力较好的抚养子女。故原告肖某某的诉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肖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燕文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