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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彪诉被告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4-05-21  人气指数:394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初字第483号

原告董彪,男,汉族,农村居民。

被告李勇,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董彪诉被告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彪以被告李勇已将购房款付清为由,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彪撤回对被告李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  静

 

二O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