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初字第483号
原告董彪,男,汉族,农村居民。
被告李勇,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董彪诉被告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彪以被告李勇已将购房款付清为由,于
本院认为:原告董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彪撤回对被告李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 静
二O
书 记 员 何 渊
(2014)通民初字第483号
原告董彪,男,汉族,农村居民。
被告李勇,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董彪诉被告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彪以被告李勇已将购房款付清为由,于
本院认为:原告董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彪撤回对被告李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 静
二O
书 记 员 何 渊